全国版 安徽省 北京市 重庆市 福建省 贵州省 广东省 广西省 甘肃省 河北省 湖南省 河南省 海南省 黑龙江 湖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 宁夏区 青海省 山西省 山东省 四川省 上海市 陕西省 天津市 新疆区 西藏区 云南省 浙江省
 专家 频道

专家探讨竞争法视角下的平台自我优待:或形成垄断,遏制创新

报纸网 |发布: 2021-1-31 00:12|点击: 170|来自: 互联网

1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竞争法视野下的平台自我优待”研讨会,发布了《平台自我优待与数字经济反垄断报告》,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南都记者了解到,《报告》指出,一些互联网平台凭借其上下游市场布局,在特定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导致平台自我优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有可能对社会整体福利和科技良性进步造成消极影响。

平台自我优待或损害消费者权益,应禁止平台封杀竞争对手

《报告》介绍,所谓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是指平台对待自己或关联公司及其服务,比对待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更有利。

平台自我优待理论在一例国际处罚中得到确认,近年来也在国内互联网平台实践中广受关注和讨论。疫情期间,国内企业用户对远程协作软件需求激增,有通讯软件封禁其他远程协作软件造成了消费者的不便。

国际上的实践和研究观点认为,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能会损害下游市场的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数据和接口封锁等行为将不断强化平台垄断地位,导致市场竞争失效。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湖北行政复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段宏磊指出,“由于社交平台在即时通讯、表达观点等方面的公共性,判断社交平台封锁行为或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标准更具复杂性,反垄断法有必要做出更精准的制度回应。”

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张凌寒认为,现有的许多垄断、不正当竞争甚至侵权行为均可能被囊括在平台自我优待概念中。张凌寒分析,应该允许平台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优待,但应该禁止平台封杀竞争对手以及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在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翟巍看来,一些互联网平台市场份额非常大,控制底部生态,是治理者。当这类平台旗下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平台如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优待旗下的产品,需要受到相关法律包括反垄断法规制。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也认为,平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背后涉及市场竞争政策和创新政策的平衡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认为,平台在下游市场无法通过自然方式或正常竞争实现商业利益诉求时借助平台优势进行差别待遇是一种自我优待行为。自我优待最严重的情形是拒绝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在平台发布,并对平台自身的关联产品或服务以优待。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尹锋林指出,平台自我优待会使下游市场其他竞争型企业难以与平台的关联企业进行竞争,平台双轮垄断能够让这些平台获得的数据越来越多,造成信息垄断,影响市场竞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成为反垄断新“桥头堡”,平台互联互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互联互通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属性,如果没有互联互通,数据无法自由流转、交易、融合,数字经济,包括互联网平台经济很难实现行稳至远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翟巍提到,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为了追求巨量数据资源所附带的垄断利益,不断倾向于弱化或排斥自身数据服务与竞争对手之间的互操作性,遏制所掌控数据的可移植性,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数据和服务供给的孤岛效应,引发分割数据、服务市场与阻滞竞争机制的后果。

“超级平台要平衡生产秩序、保障数据安全,也要鼓励创新,应该要求行业更进一步去分享流量。一旦平台间的数据流动性减弱,就会限制平台外的发展潜力,不利于行业稳健发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胡凌表达了担忧。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李勇坚指出,数字经济行业存在“反杀手并购”的现象,即数字经济平台不断并购小企业,进行自我优待,形成新一轮的垄断,以提高壁垒来打击初创企业,遏制行业创新。

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所言,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反腐败法,平台处于垄断地位,便具有了绝对的“权力”,而平台滥用这种“权力”,不能自我约束,便是腐败行为。

数据时代,互联网领域成为反垄断的新一波“桥头堡”。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沈伟伟认为,美国、欧盟虽有经验值得借鉴,但我国的反垄断规制需要立足我国国情,根据自身的规制传统等中国特色问题因地制宜。

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指出,如果平台行为对下游产品的市场进入、创新激励等都产生了实质性的阻碍,亦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应当在反垄断法上作出负面评价,对其行为进行矫正。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封禁行为、二选一,这些现象不是相互割裂的,实施这些垄断行为可能服务于一个统一的经营策略。翟巍认为,对于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要全面的估量,不能局限于某一个市场、某一个行为。

会议最后,社科大副校长林维教授对反垄断规制的前景表达了期待,他认为,互联网平台在数字经济健康良性发展中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致力于建设开放和互利共赢的平台生态,保护和激发中小企业积极创新并公平参与互联网竞争。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实习生 欧阳霈

 

 

分享到: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查报纸网 www.cbzw.com.cn)

推荐阅读
CopyRight 2012-2021 查报纸网 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 | 网站公告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会员积分 | 网站留言 | 友情链接 | 服务条款 | 版权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