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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骗保诈死妻子殉情 律师:妻儿溺亡或加重其刑罚

报纸网 |发布: 2018-10-14 20:37|点击: 256|来自: 澎湃新闻网

  丈夫不堪经济压力,开车诈死骗保;不知情的妻子悲痛欲绝,在丈夫失踪17天后,留下绝笔信带儿女在丈夫失踪的地点投水溺亡;而后,丈夫现身投水溺亡地哭诉忏悔。
  近日,在湖南娄底新化县上演了上述离奇案件。
  在此案中,骗保诈死的丈夫何某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10月14日,澎湃新闻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
  刘长认为,从现在公布的事实来看,何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但何某对妻子及子女的自杀结果不存在故意,故只能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来定罪,妻儿的自杀结果可以作为对何某量刑时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妻子留下绝笔信后带儿女溺亡
  10月10日,澎湃新闻曾首发报道,10日中午12点27分,湖南新化一名女子在朋友圈发出一则“绝笔信”,随后携带儿女一块出走。10日下午5点,澎湃新闻从湖南娄底市新化县琅塘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发朋友圈的是新化县琅塘镇晚坪村的女子戴某花。
  新化县琅塘镇人民政府官方微信“琅塘政务”10月10日发出一篇推文《新化全城紧急寻找写绝笔的女人(带有两小孩)》,其中发出戴某花朋友圈部分截图,截图中提到“我只想一家四口在一起。此时做这样的选择我也好害怕,害怕没成功死去会痛苦。”
  据了解,10月10日中午11点30分,戴某花带着女儿在琅塘谭家幼儿园接走儿子。中午12点27分,戴某花在朋友圈留下绝笔信后失联。
  戴某花表哥戴坤球向澎湃新闻介绍,表妹的丈夫何某在上个月开车掉入河中,至今尸体还没有找到。“我也是看了她的朋友圈才知道,她写了自己承受失去心爱之人很痛苦。”戴坤球说,平时与表妹之间来往得少,很多事情也不清楚,事发后表妹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11日中午,澎湃新闻记者从新化县琅塘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戴某花及其子女已找到,但均已溺亡。
  戴某花在朋友圈中写到,“人生苦短,但对于我来说却不苦不短,我是幸福的离开,追随爱的人而离开,说好一起慢慢变老,一起离开,怎么能舍得你单独离去呢,所以宝贝,老婆来陪你了,我只想一家四口在一起......”
  在妻子戴某花溺亡两天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丈夫何某出现了,并称自己诈死是为了骗保,保单的受益人就是妻子。
  10月12日晚,@新化公安 通报称,10月12日,新化县琅塘镇晚坪村人何某向新化县公安局梅苑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查,何某为逃避十余万的网络贷款,于9月7日隐瞒其妻子戴某花(31岁,琅塘镇团结山村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赔偿金额100万的人身意外险。9月19日凌晨,何某利用借来的车辆在新化县曹家镇城坪村资江河段伪造坠河现场,制造车毀人亡假相,企图骗取保险金。
  目前,何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澎湃新闻了解到,何某电话自首后,曾在朋友陪同下让当地自媒体人拍下忏悔视频。
  视频中何某说,他欠了很多的债,其中有网贷和信用卡。他解释欠钱的理由是:家庭的开支,女儿的医药费。
  “因为逼债逼得太急了,家里也给我好大的压力,我实在是承受不了了,还有小孩的(医疗)费用。”何某称,于是他想到了汽车坠河自杀的假象,以达到骗保百万元的目的,这一保险上写的受益人是妻子戴某花。
  律师:他对于妻儿的自杀不存在故意
  10月14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为人主观上要有毁坏财物的故意,新化男子何某的直接故意虽然是制造其已经溺水死亡的假象,但是,其对于车辆将被毁损的结果是明知的,同时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故其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同时,何某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可能导致其所投保险的受益人获得赔偿,但是,其保险理赔的一系列行为尚未展开,仅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其保险诈骗的行为尚未完成,比较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至于何某是否应当对妻子及子女的自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刘长认为,从现在公布的事实来看,何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从道德上也应该对其进行谴责,但是毕竟何某对妻子及子女的自杀结果不存在故意,故只能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来定罪,妻儿的自杀结果,可以作为对何某量刑时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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