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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造谣,谁该坐牢?先把这个解释清楚吧

报纸网 |发布: 2013-9-10 10:27|点击: 3565|来自: 作者:葛甲

  两高司法解释中,网络谣言转发500次以上获刑,举双手赞成。立法精神是不错,但问题是如何执行?怎么个转发算一次,僵尸粉机器转发的算不算?新浪微博转了200次,腾讯微博转了200次,搜狐微博再转100次算不算累加?总共转了498次,又被人在天涯和猫扑上各发一次算不算?

  点击5000次和转发500次算情节严重,那么点击50000次或转发5000次呢,算不算情节特别严重?按诽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算,司法解释只说出了定罪下限,却并没有说出定罪上限。

  转发500次,和5000次当然是大不一样的。而且,根据大数据理论,网络上的信息在大数据中并没有传播频次的高下,传播范围广的信息有可能会被大数据当成噪音去掉,而一条无人转发的微博,很有可能对大数据最终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根据简单的信息转发次数来定罪,那无疑会把定罪量刑的权力放在第三者手里了。如果一个人传播了一条谣言,他会面临两种境况,一种是转发不超过500次,他是无辜的,另一种是转发超过500次,他是有罪的。此人是否有罪,完全不取决于其主观行为的出发点,而取决于后续的很多非主观因素,例如有人策动水军给他转个500条,他就够判刑了。

  另外,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在极端情况下会提起公诉,如今两高司法解释将自诉案件的定罪标准骤然量化,今后将有大量类似诉讼上演,不知国家司法机器能否承受得住。

  如果诽谤事件出自法人,如新华网和人民网,如伊斯坦布尔获得2020年奥运会举办权一类的谣言,这是算自诉还是算公诉?该日本来告他们还是该土耳其来告他们?我看了这条假消息后感觉身体不适,头昏脑胀,甚至有人宣称因此消息导致房事不举,假消息发布方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此时司法解释又规定法人不是诉讼主体,得,咱们绕了一圈又转回来了,对吧。

  两高司法解释,跟过去喊口号那个从重从快没啥区别,缺乏现实的可行性,也缺乏准确定义。法律是规则和秩序的集合体,如果总想用法律来达到某种声势上的目的,或者起到震慑作用,长期而言对法律本身是有损害的。

  美国的某个州曾有过这样一条令人啼笑皆非的法律:晚上八点后所有的青蛙和鹅禁止鸣叫,法律是言之凿凿,堂而皇之,问题是不晓得派谁去向青蛙和鹅解释这一切,不晓得怎么去做普法教育。两高司法解释其实也一样,法律的公正威严体现在对实际情况的体察和把握,体现在法律推行下去能否平稳发挥作用,进而调整人们的行为。随便弄一个毫无现实可行性的司法解释,几年后一点作用不起再悄悄废掉,对法律本身绝不是促进,而是伤害。

  这不,有人问了,报纸造谣,谁该坐牢?先把这个解释清楚吧,免得到时候又会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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